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 (2005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二、《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4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